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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出口木制品可集中监管【批木网】

zd 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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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是全世界的家具采购重要基地,家具制造业成为东莞四大特色产业之一,这里云集了大大小小的家具及其制品生产企业近3000多家,2014年东莞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达16.66万批次,货值30.19亿美元。

  每年两届的国际名家具展,更是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家具采购商到东莞采购家具,市场采购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的贸易近年呈快速增长态势,由于国外经济萎靡不振,采购商由以往大批量采购的方式逐渐转变为少量多品种的市场采购方式。

  为适应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提高出口通关效率、强化把关服务的职责,东莞检验检疫局改革创新,以“放管治”三位一体的质量安全监管为主线,在建立市场采购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集中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工作中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东莞出口木家具行业具有产业集群优势明显、地域特色明显的特点。目前,在东莞检验检疫局进行出口木制家具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共800多家,其中大岭山镇、厚街镇的家具企业较为集中,产业集群在全国的家具制造业享有盛名。东莞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家具行业重要的研发、制造和采购基地。据统计,东莞有家具及配套企业3000多家,产值上亿元企业达100多家。近年来,东莞大力发展家具展会,每年更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家具采购商。由于近年出口家具贸易格局发生改变,国外经济低迷,导致国外采购商,特别是中东地区、港台地区、东南亚地区等中小型采购商逐渐采用集中采购木制品及木家具进行出口。市场采购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一般具有品种多、数量少、拼柜出口、生产企业复杂、溯源难的特点,出口报检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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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疫监管特点是什么

  目前,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是按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检验检疫监管要求,以生产企业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以合格评定为基础,同时结合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防疫管理水平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而这种模式用于来源较复杂、品种较繁多的出口产品将导致效率低、通关时效差、手续繁琐等问题,采购商为避免麻烦,往往采取“逃、漏、瞒”的报检方式非法出口,造成了检验检疫监管的盲区,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因此,在东莞出口家具制造业发达地区,推行市场采购出口木家具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显得尤为迫切。

 检验检疫监管难点有哪些

  结合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的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市场采购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的检验检疫监管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复杂。在普通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检验检疫监管中,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中涉及的检疫、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自检自控。而市场采购的产品多数来源于各个大中小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采购商、出口代理商作为出口报检的主体,必须对所采购出口的产品负责,但因产品的生产与采购商、出口代理商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产品质量的把控仅靠采购商是难以实现的,而诚信管理体系作用的发挥又具有一定滞后性。

  二是口岸现场抽查无法满足对产品的抽检、验证的检验检疫效果。按照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检验检疫条件为P/Q,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的检验检疫要求,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除了须符合检疫要求外,对质量安全环保等项目也需要关注。因此,如果仅靠监管系统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场的抽批检验检疫,在口岸现场抽检的产品已是经包装完整的产品,往往很难通过现场的感观检查,对产品的检疫、质量安全环保项目进行检查验证。

  三是产品来源复杂,难于溯源管理。由于市场采购行为随机性强,采购商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个人喜好进行采购,产品批次小、品种繁多、来源广泛。如果采购商质量意识不到位,在采购过程中过于随意,无有效管理制度,则其采购的产品难以实现溯源,对其产品质量安全所涉及的原材料更难以实现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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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集中监管新模式

  针对以上监管难点,结合木制品及木家具检验检疫的特点,东莞检验检疫局设立了市场采购木家具集中检验检疫监管区,探索创新建立了一套以检验检疫关键控制点为核心的检管模式:根据市场采购出口木家具的风险分析,明确相关企业共同把控质量的责任,以现场抽批检验及随机符合性验证作为产品质量控制手段,立足于多元化的诚信体系,采取分类管理的合格评定措施,对市场采购出口木家具的检验检疫把关监督落实到关键环节,提高市场采购出口商品通关的效率,确保检验检疫监督的效能。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建立明确的质量责任机制。明确市场采购木制品及木家具的质量责任主体以采购商为主、生产企业为辅的双层责任机制。采购商必须对市场采购产品的质量安全、检疫要求负全部责任,而生产企业对产品也需负连带责任。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采购商落实责任机制,在实施采购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批发商列明要求,并与生产商或批发商签署产品质量协议,要求生产企业或批发商如实告知产品质量情况,一旦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采购商可通过产品质量协议追究生产企业或批发商的责任。各相关企业均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二是加强采购商自检自控能力的评估。由于采购商在产品质量控制上占主要地位,因此,市场采购产品的质量把关必须由采购商负责。采购商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自检自控把关模式,包括对生产企业或批发商的评估、对产品质量的评估、对原材料品质和最终产品的验收等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检验检疫机构对采购商的把控能力进行监督及评估,将其自检自控能力作为评估市场采购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采购商或发货商的重要指标。

  三是建立生产企业或批发商的诚信名录。对市场采购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生产企业或批发商采取黑白名单制度,建立诚信企业名录。建立不诚信、质量曾出现问题的生产企业或批发商名单,同时对涉及不诚信生产企业或批发商的出口产品实施加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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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实行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分类管理模式。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输往国家的要求、采购商的自检自控能力、生产企业或批发商的诚信程度,确定对市场采购产品实施分类管理的模式,对现场抽批比例、抽批方式、产品验证周期进行差别化管理,加大优质企业、优质产品的通关便利政策,同时加大力度监管风险高的产品和类别低的采购商,用科学有效的方法提高通关效率、提升把关效能。

  五是提高实施合格评定的有效性。运用合格评定的模式对市场采购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进行合格假定放行。通过合格判定标准与产品风险分析相结合,并且着重对输往国家重点关注项目、对采购商的自检自控能力、生产商或批发商的诚信程度作为关键评定标准,同时对通报或不合格产品采取事后追溯机制,提高合格评定的有效性。

  六是探索监督及验证产品的合理方法。当采购商的产品经合格评定系统判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抽查时,由于出口木家具体积较大、现场卸柜难度大,如果仅凭现场对产品的开箱检查也难于发现真正存在的检验检疫问题。因此,需寻求实施监督货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更为有效的方法。建议企业通过提前申报,系统根据设定的抽批规则,提前显示被抽中的货物批次。检验检疫机构可据此预先对该批产品的采购、验收、验证的流程与凭证进行核查验证,在货物装箱前实施现场查验。同时对市场采购供应商名录内的生产企业或批发商的常规性用于市场采购出口的产品进行日常验证,监督其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

  建立市场采购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集中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对零散的商品基本能做到管得到、检得快、责任到位,极大加快了通关效率和监管效率,改变了以往管不了、管不住、管得慢的弊病。该模式对于新形势下采用市场采购方式出口的木制品和木家具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是一种灵活创新和行之有效的有益尝试。

   

来源:批木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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